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登尼特  发布时间:2023-03-01 16:55:26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方案(2022—2035年)》工作部署,加强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加快推进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合力构建我省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有关建立健全跨部门知识产权协作保护机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强化行政与司法联动、部门与部门协作,有效打击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

(一)明确日常联络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和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归口负责,分别作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检察院之间的日常联络机构。双方各确定一名处级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参照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二)健全会商机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检察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定期召开沟通协调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参加,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对我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会商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重点,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或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确认共识,并由各责任方落实。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逐步建立起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三)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及时将工作情况、案件处理进展和工作简报等不涉密的信息向对方进行通报。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的数据交换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共同做好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数据动态分析、案件规律研判等工作,实现知识产权大数据分析工具运用常态化,提高综合研判和决策水平。

(四)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托国家和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信息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实现有关案件行政、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四、加强业务支撑

(五)共享知识产权专家资源。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委员会、技术调查官、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专家人才库,互相推荐有丰富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人员加入对方专家人才库。建立健全专家人才库共享机制。构建双方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技术性审查认定机制,共同推进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定途径科学化、统一化,提高技术审查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六)加强业务协助。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注册商标信息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昌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需要核实地理标志产品信息的,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进行检索查询。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专利审查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商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对业务协助中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可以逐级请示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检察机关。

五、加强办案协作

(七)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就是否涉嫌构成犯罪产生争议的,可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商请同级检察机关提供意见。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建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并及时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处理情况。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应依法审查并及时反馈,对于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八)联合挂牌督办重大案件。省检察院对办理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或涉及到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案件,应及时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必要时双方可联合挂牌督办,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做好案件办理和舆情管控工作。

六、增进人才交流

(九)畅通人才交流机制。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干部交流锻炼,深入推进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促进双方业务深度合作。

(十)探索开展同堂培训。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与检察官同堂培训机制,通过共同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组织的培训活动、邀请对方业务专家授课等方式,共同提高业务能力,促进统一执法司法办案标准。

七、深化研究合作

(十一)开展联合调研。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中遇到的重大疑难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可联合本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邀请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开展联合调研,建立成果共建、共享机制,共同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的制定。

(十二)组织业务研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宏观战略的研究,围绕航空、电子信息、中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地理标志、虚拟现实和物联网等关键领域重点行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组织相关业务骨干、专家学者进行研讨交流。

八、加强全面协作配合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时间点,加强各类新媒体联动和舆论引导,及时报道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措施和成效。加强公益宣传,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进园区、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网络等活动,不断提升全社会特别是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积极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十四)建立工作奖惩机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检察院定期对查办侦破重大案件、推进建立协作机制、开展新领域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察机关中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鼓励;对工作懈怠或不力的集体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