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推进实施品牌战略的扶持意见(试行)

发布者:登尼特  发布时间:2022-10-24 16:50:11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加快培育知名品牌,推进品牌高端化发展,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企业自 主创新水平,推动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市标准化总体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 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均在荣成市辖区内,2020 年和 2021 年度信用等级为A 级及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专利列入荣成市统计的专利权人。

二、扶持类别和标准

(一)知识产权工作

1. 支持商标品牌建设。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新认定为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一次

性奖励 10 万元;企业注册国际商标的,每件奖励 1 万元,

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2. 支持发明专利授权。对当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5 件以上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5 万元奖励;对当年国内授权并缴纳 5 年年费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 1 万元奖励。已享受本条第一项奖励的,只奖励其差额部分。

(二)品牌建设工作

1. 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获得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 推动质量提升,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对威海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获奖个

人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 支持管理体系认证,对建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电子商务等管理体系并初次通过认证的企业,市财政每年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三)标准化方面

1. 支持标准制修订,对主持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资助;对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2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15 万元、6 万元、3 万元资助;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不超过 15 万元、7.5 万元、3 万元、1.5 万元资助;对主持制定并发布实施团体标准的单位,按其所属协会在国家、省民政部门登记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

10 万元资助。对引进或取得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

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 22

万元、11 万元资助。

2. 对承担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认定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 给予 10 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的,给予 5 万元资助。对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 30 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主持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资助。

三、附则

(一)主持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申请资助 资金的项目涉及我市多个单位的,经各单位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二)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等发布的文件;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 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的认定依据是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等发放的证书。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和获批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组织的批准确认文件、证书或证明资料。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认定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

(三)同一单位每年所获品牌战略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不同品牌项目的,分别给予奖励, 对同一品牌续展、复评、再认定、再认证的不予奖励;对同 一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 只给予一次奖励。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 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本意见与此前相关政策扶持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

(四)市场监管局将上述初审后的证明文件等材料以及初步扶持资金意见进行汇总,报送至财政局,并根据财政局的复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分管局长牵头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并拨付企业扶持资金。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六)本意见由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